公告摘要
宁夏×
职工债权公示
宁夏回×××于2026年7月21日作出(2026)宁03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以下简称“青徕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6)宁0381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予以公示。本次共涉及4名职工的债权,职工债权总额为*(详见附件中的《宁夏×职工债权表》)。职工债权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自2026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
如有职工对职工债权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应书面证据材料及理由,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管理人公示的上述职工债权调查结果。
特此公示。
宁夏×管理人
2026年11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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