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务条款:
合同签订后, *** 方按合同约定将煤炭送至 *** 方指定交货地,完成当月合同供应,并根据 *** 方出具结算单开具13%的增值税专发票, *** 方在收 (略) (略) 该合同全额应收货款和 *** 方出具的发票完税证明后,向 *** 方支付 (略) 货款。货款的支付, *** 方将采用现金或承兑与 *** 方进行货款结算,承兑贴息费用由 *** 方承担。
四、技术条款:
基准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800千卡/千克,全水分小于等于15%,空气干燥基全硫小于等于1.8%,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等于30%,粒度小于50毫米。质量验收均以日加权指标结算,各项煤质指标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结算,以下考核条款以上述基准质量指标为基准,若无基准煤质指标则不予考核。1.发热量考核方式: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 1千卡/千克,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 下同) ;低于合同约定热值200千卡/千克(不含2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400千卡/千克(不含4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400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四 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水分:到厂验收指标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0%, 扣“合同价X1%”元/吨。(价格四舍 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硫份: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2.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3.0元/吨;硫分连续2日高于合同约定值0.6%, (略) 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4.挥发分:指标小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到厂合同价扣5.0元/吨。(价格四 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5.灰分: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合同价扣5.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到厂合同价扣 *** 元/吨。(价格四 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6.灰熔点:在合同期内随机抽检任意批次灰熔点作为 (略) 有批次结算指标,当低于合同约定值,每降低10°C, 到厂合同价降低1.0元/吨。